规范标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明确档案收集范围,加强我区档案资源建设,更好的管理和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资源,保存国家的历史记录,为区域发展和人文风貌留下珍贵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天津市河西区档案馆(以下简称区档案馆)依法接收本区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保管期限为永久、长期(含30年及以上)的各种门类和载体档案:
(一)中共河西区委员会及其所属部门;
(二)河西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河西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西区委员会及其常设机构;
(五)中共河西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
(六)河西区人民法院、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七)河西区各民主党派机关;
(八)河西区总工会、共青团区委、妇联、工商联、红十字会、残联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
(九)河西区各街道工委、办事处;
(十)河西区属企业、事业单位;
(十一)受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单位,反映本行政区域工作的档案;
(十二)本区承办、协办的国际会议和国内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各部委主要领导在本区出席会议、视察(考察、检查、指导)工作、调查研究等活动形成的档案;
(十三)涉及公证、婚姻、劳模等民生(专业)档案;
(十四)已故区管干部人事档案;
(十五)本区具有典型意义或代表性的二级立档单位形成的档案。
第三条 档案接收的时间要求
列入本细则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档案馆移交。下列情况除外:
(一)由区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该干部去世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向区档案馆移交;
(二)撤销的区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所形成的档案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三)由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监管的区属企业发生破产、注销、吊销、退出时,自破产、注销、吊销、退出之日起6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全部企业档案;
(四)区承办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临时性机构或单位,其形成的档案应在该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区档案馆移交;
(五)档案形成单位或机构遇有特殊情况,需向区档案馆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应当提前与区档案局联系、协商并征得区档案局的同意;
(六)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其他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形成单位经区档案局检查和同意,可以提前移交区档案馆。
第四条 接收档案的质量要求
(一)移交单位应科学制定本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严格遵照执行,确保进馆档案的齐全完整;
(二)移交进馆档案整理应符合以下标准:
1. 文书档案的整理。2001年及之前以案卷为整理单位的文书档案应符合《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要求;2002年-2019年以件为单位的文书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标准》(DB12/T 127-2001)的要求。2020年及以后以件为单位的文书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归档文件整理规范》(DB12/T 127-2018)的要求;
2. 科技档案的整理应符合《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 11822-2008)的要求;
3. 会计档案的整理应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案卷格式》(DA/T 39-2008)的要求;
4. 照片档案的整理应符合《照片档案管理规范》(GB/T 11821-2002)的要求,数码照片按照《数码照片归档与管理规范》(DA/T 50-2014)规范整理;
5. 电子文件的整理应符合《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 18894-2016)的要求;
6. 磁性载体档案整理应符合国家档案局《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DA/T 15-1995)的要求;
7. 专业档案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专业档案管理规范要求;
8. 印章等实物档案的整理应符合《印章档案整理规则》(DA/T 40-2008)的要求,并编目造册。
(三)各单位向区档案馆移交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做好移交档案的密级变更或解除工作,并提出划控与开放意见;
(四)各单位向区档案馆移交各门类和载体档案,同时移交与进馆年度相对应的检索工具(纸质和电子目录),用以说明档案移交内容、移交情况的规定材料以及有助于了解或补充档案内容的全宗卷及相关刊物、书籍、年鉴、史志等各种资料。
第五条 档案接收程序
(一)移交进馆前,区档案馆派专人检查待移交档案的具体内容和质量情况。交接双方对进馆档案、资料及检索工具进行必要的鉴定、清点。同时对移交电子文件数据进行真实性检测、完整性检测、可用性检测、安全性检测,对电子文件载体进行安全检查。档案经检查验收符合进馆标准后,办理移交手续。
(二)移交时双方清点移交档案数量、检索工具及相关资料,填写交接收据,签字盖章,一式三份,区档案局、区档案馆、移交单位各保存一份。
区档案馆每5年集中进行一次档案接收工作(特殊情况除外),统一下发接收通知,各全宗单位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移交档案。
第六条 档案征集内容
区档案馆可通过接受捐赠、接收寄存、代为保管、收购、征购以及其它合法方式依法征集下列各种载体的档案:
(一)本行政区历代政权机构、革命组织、地方武装、团体和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二)与本行政区有关的历史名人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在工作、学习、社会活动中形成的著作、书信、日记、传记、谱牒、纪念评价材料、证件、题词、照片、音像等档案资料;
(三)反映本行政区重大科研成果、名优特产、名胜古迹、历史风貌建筑、名企老字号、著名商标、民间艺术、风土人情、民俗文化等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行政区特殊时期的报刊、传单等资料;
(五)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资料;
(六)其它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第七条 档案征集程序
区档案馆征集档案时,应当有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档案征集人员应主动出示表明身份的证件,区档案馆应当及时将征集的档案登记造册,参照档案接收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八条 本细则由河西区档案馆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对我们本次服务评价: